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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2024-01-06 22346

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章程

(理事会2023年9月修改 2024年1月提交会员代表审议)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 ,其英文译名:Zhejiang Association Of Creative Design  。

第二条 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的性质是: 由浙江省从事创意设计教育、培训、创意设计产品开发、 推广等相关产业、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士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按照自身学

术、业务特点开展工作 ,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热忱为浙江的经济建设和创意产业服务 ,推动浙 江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性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深刻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 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聚焦规范提 ,加强风险防范 ,积极参与 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 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 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浙江省创意设计协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陆家坞文创社区212幢(邮编: 3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 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创意设计的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

(二) 开展文化创意人才教育培养、培训工作 ,提供创意人才专业技能提升培训课程 ,为创意产 业推荐和输送优秀创意人才;

(三) 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办法 ,举办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创意设计作 品(产品)大赛 ,组织参加国内外创意作品(产品)展览、推介或评比活动 ,并提供咨询策划服务;

(四) 组织开展文化创意的会务服务、展览展示、项目策划等服务;

(五) 搭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创意设计教育人才培养平台、产业信息交流合作的平台 ,提供教育   信息咨询(除留学中介 并促进浙江省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和国际设计组织机构间的交流 与合作;

(六) 积极开展政府倡导或政府委托本协会参与的有关创意产业发展、人才资源整合、市场调研 与推广、国际交流等工作 ,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七) 创意设计服务与制作 ,包括活动和大赛的视觉设计、画册、宣传册、海报等的设计制作。

(八) 网络技术服务(创意设计师网络沟通平台、设计师招聘信息网络发布传播、网页设计制 作、数字化艺术设计制作、数字IP设计提升 建立浙江省创意设计人才资源数据库。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且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与专业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批准同意;

(三) 由秘书处执行会员证书的发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牌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核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派驻)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第   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日常事务管理由常务理事会指导 秘书处进行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

 ,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 ,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 ,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   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  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  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  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 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 ,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政治素质好;

(二)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丰富的组织领导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 管单位省科协审查 ,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 ,每次改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 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   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出席重要活动和相关外事活动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拟写协会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 ,代表本协会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六)管理本协会财务工作 ,筹集协会工作运营经费;

(七)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2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连 任不超过2届。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协会专职 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不少于 3  人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相关服务采购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   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 位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律和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 洁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监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 织的 ,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 ,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 ,一般由本协会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 ,人 选报浙江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 ,对党员有3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 名的 ,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 ,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将党建工作 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 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第三届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 ,经2024年1月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